绵阳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制度

2022-06-28 15:40文章来源: 档案馆利用查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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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查档者身份、利用目的、范围等,提前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 必要时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利用未开放档案。

二、利用未开放档案,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检索。

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涉密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馆已经数字化的档案,一般不再提供档案原件。如档案处于整理抢救状态,本馆暂不提供使用。

五、本馆所存未开放档案实体、信息,仅限于在本馆查阅使用。

六、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具“复制档案文献”相关信息,交由工作人员办理。

七、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涉密文件不予复制。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民族、宗教等不宜复制、公开、传播的档案,不予以复制。

八、利用者须妥善保管档案复制件,不得泄露档案信息。代表组织查阅复制的,应及时将复制件送交单位档案室保管,不得私自留存。

九、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档案资料。

十、利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定,保守秘密、爱护档案,严禁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严禁擅自抄录、扫描、复印、截屏、拍摄,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撕毁、抽取、沾水翻阅,不得损坏档案及馆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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