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知

2022-06-28 15:38文章来源: 档案馆利用查询科
字体:【    】 打印

一、本馆查阅大厅设有监控装置,您进入大厅后即进入视频监控中。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定,爱护档案资料和设施设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等进入,禁止吸烟、喧哗、进食,饮水到指定地点。

二、除必要的阅览、书写工具及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查档现场,请主动放入寄存柜中。  

三、请按照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场所阅览。不得擅自带出档案和泄露档案内容,严禁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不得擅自抄录、扫描、复印、截屏、拍摄,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撕毁、抽取、沾水翻阅,不得损坏档案及馆内物品。

四、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五、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明,提前向本馆申请,经批准后可利用未开放档案。

六、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开放档案。

七、为保护他人隐私,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需经本馆审查批准。代查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提供本人有效证明,并持被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集体或个人寄存于档案馆的档案需同时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方可查阅、摘录、复制或公布。

九、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编史修志等工作,应事先将批准文件、研究计划(或编写任务书)等抄送本馆,经批准后方可利用。

十、本馆已经数字化的档案,一般不再提供档案原件。如档案处于抢救整理状态,暂不提供使用。

十一、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复制。

十二、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    

十三、利用者摘引、复制的开放档案,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在研究著述中节选引用,但需注明“绵阳市档案馆馆藏”字样及其档号。

十四、本馆依法拥有馆藏国有档案的公布权,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如需以展览、汇编、出版、拍摄等形式公布档案,须向本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公布。所有用于公布的档案复制件,均须加注“绵阳市档案馆”水印或在显著位置注明原件保存于绵阳市档案馆。

十五、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撰写的著述、制作的影视作品及其他研究成果,反馈利用本馆档案所获取的重大利用效果。

十六、本馆提供现场接待查档、开架阅览、函电代查、网上查询、节假日预约、异地跨馆查档等服务形式。

十七、本馆开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15--11:45,下午1:15--4:45。特殊情况以本馆公告为准。

■本馆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北街1号7号楼A区

■邮政编号:621000

■查档热线:0816-2235281;13881126060(节假日)

■传真号码:0816-2223056

■电子邮箱:E-mail:dajweb@my.gov.cn

■网站地址:http://dag.my.gov.cn/

浏览次数: